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了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涉他性,本文即以案为引,对该条在连带保证中的适用进行了分析,从法律规定及法理等角度分析了连带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及多个连带保证人之间诉讼时效中断是否涉他,以及如何涉他的问题,并重点对因起诉而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指出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之一因起诉而导致的时效中断具有持续性,诉讼时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复存在,但对其他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仍然继续存在,应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及要求重新起算。